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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6-7 数据编号: 3831214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广东广州花都区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改造提升项目-缠岗村供水改造工程市政部分等8宗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补充公告


花都区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改造提升项目-缠岗村供水改造工程市政部分等8宗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补充公告补充公告花都区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改造提升项目-缠岗村供水改造工程市政部分等8宗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补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花都区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改造提升项目-缠岗村供水改造工程市政部分等8宗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编号:JG2023-2686)已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原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招标公告内容修改
1、招标公告“2.2.2.1”修改如下:
原文:“项目管理(代建)内容:对本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总体管理,负责从自合同签订起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且缺陷责任期满的全过程统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决策阶段,组织设计优化和招标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勘察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等”。
现文:“项目管理(代建)内容:对本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总体管理,负责从自合同签订起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且缺陷责任期满的全过程统筹管理工作。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组织设计优化和招标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勘察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等”。
2、招标公告“2.2.2.2”修改如下:
原文:“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管理、施工图会审、进度款和变更审核、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产移交、质量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结算、质量保修期满等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和工程相关协调工作。具体的监理工程量,以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图纸为准”。
现文:“监理内容:包括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管理、施工图会审、进度款和变更审核、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产移交、质量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结算、质量保修期满等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和工程相关协调工作。具体的监理工程量,以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图纸为准”。
3、招标公告“2.2.2.3”修改如下:
原文:“检测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管道检测(含CCTV)、见证材料检测(水泥、粗集料、细集料、钢筋)、沥青原材、配合比、厚度等检测、沉降观测等检测监测服务(具体以施工图纸、检测监测工程量清单为准)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检测监测,满足工程验收的要求”。
现文:“检测监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管道检测(含CCTV)、见证材料检测(水泥、粗集料、细集料、钢筋)、沥青原材、配合比、厚度等检测、沉降观测等检测监测服务(具体以施工图纸、检测监测工程量清单为准)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检测监测,满足工程验收的要求”。
4、招标公告“3.3.1”修改如下:
原文:“项目管理(代建):投标人经营范围包括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等一项或多项内容(以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明的业务范围为准,服务范围名称与本要求不一致的,其实质含义一致或相近即可;如营业执照中没有体现经营范围的,则须提供工商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平台页面(含经营范围)打印件),或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中有备案的单位(提供查询平台页面打印件)”。
现文:“项目管理(代建):投标人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注:
(1)具体资质有效期限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执行。
(2)如资质已取消审批制度的,仅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5、招标公告“3.3.3”修改如下:
原文:“检测监测:投标人应具备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检测、监测任务的单位)均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且①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认证范围覆盖:地基与基础、见证取样、主体结构。②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认证范围应涵盖工程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证书中的认证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覆盖招标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以内;
(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应具有以下①、②、③之一资质: 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或以上资质”。
现文:“检测监测:投标人应具备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检测、监测任务的单位)均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且①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认证范围覆盖:地基与基础、见证取样、主体结构。②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认证范围应涵盖工程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证书中的认证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覆盖招标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以内”。
6、招标公告“3.4.1”修改如下:
原文:“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高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
现文:“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7、招标公告“3.4.4注”修改如下:
原文:“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检测监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单位必须为投标人,除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可互相兼任外,其他负责人均不得互相兼任。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拟派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须由承接项目管理(代建)任务的单位或承接工程监理服务单位进行选派,项目管理(代建)负责人须由联合体承担项目管理(代建)任务的一方选派,监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由联合体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一方选派,检测监测负责人须由联合体承担检测监测任务的一方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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